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业务的本质是完成物品由甲地到乙地的流动。这和物流业务十分相似。物流在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定义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仅就物品流动这一现象来看快递业务往往和物流业务相混淆。这造成有的快递企业自以为是经营物流业务而可不申请经营许可;这也给邮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如何认定快递企业的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准确把握快递业务的特征十分必要。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把握快递业务的特征须以《邮政法》有关条款为依据。
《邮政法》第九章对快递的定义是:“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的定义是:“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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